看似正常的汽车产品更新迭代,却又引发新老车主的强烈不满,理想汽车再次背上“销售欺诈”的恶名。
近几日来,多位理想ONE车主前往理想汽车门店维权,原因是他们刚买理想ONE不久,突然得知理想ONE在终端市场降价销售,并将于11月推出换代车型——理想L8后停产该车型,这些车主认为自己被理想汽车欺骗,要求理想汽车赔偿并提供终身质保。
据维权车主称,理想销售人员在销售车辆时都没有告知车型即将换代的消息,即便有车主在买车时主动问及相关问题,销售人员的答复也是“没有换代计划,且为全国统一价”,前后所产生的心理落差让这些车主难以接受,并走上维权之路。那么,如果这些车主将理想汽车诉至法院,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实际上,这也并不是理想汽车首次出现维权事件。2021年5月,理想汽车推出2021款理想ONE,相比于老款车型,虽然2021款理想ONE售价上调了1万元,但辅助驾驶系统软硬件和配置上的升级显得格外良心。然而,多位车主咨询是否短期内将推出新款车型,均得到否认,本着信任的态度最终购入旧款理想ONE,但曾想购买不久后的上市新款车型,车主认为理想汽车存在欺诈销售、刻意隐瞒新车上市消息,当时就有不少车主上街维权,甚至有车主直接起诉理想汽车,要求官方做出赔偿,但无奈以失败告终。
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则判决文书显示,原告娜某将被告理想智造汽车销售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下称“理想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车和家”)诉至法院,娜某于2021年3月8日与理想公司签订购买协议,购买理想ONE2020款车型,并支付购车款32.8万元。在购车前,娜某与理想公司销售多次确认今年是否会出新款的汽车,销售明确告知在2022年前不会出新款,但2021年5月25日理想汽车发布了理想ONE2021款车型,就2020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软硬件多达六十多项更新升级,且售价只比2020款多1万元。
原告认为,理想公司的做法实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让消费者原价购买其老款汽车,原价清理已生产的老款汽车库存。基于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理想公司签订的《理想汽车购买协议》;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32.8万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98.4万元;
理想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告知过原告“在2022年前不会出新款”,不存在原告陈述的“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车和家辩称:理想汽车在2021年5月25日发布新款车型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案原告未能购买到新品,自感未能享受到新品的“性价比”,导致心理不平衡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纠纷与民法典合同编上“欺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相距甚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纯属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理想汽车新款的上市计划属于理想汽车内部的商业决策计划和商业机密,此类信息是否向消费者披露以及何时披露,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要求。理想汽车发布、上市新款车辆是一种相对宏观的市场决策,一般常理也不会基于某个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确认。在新款车辆发布上市前,理想公司仅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被提前告知新款车辆的上市计划是存在的,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新款车何时发售属于未知状态,理想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对外销售车辆时也无法完全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从原告提交的与理想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得知在新款车发布前,销售人员也不清楚车辆将要出新款车的情况,理想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理想公司销售给原告的车辆也并非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后,原告娜某不满一审判决,将理想公司、北京车和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如果理想车主将理想汽车诉至法院,需要就理想汽车存在欺诈的故意及损害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理想车主的说法,在购车时理想销售人员仅仅只是口头承诺,如果未将该承诺写进购车合同中,则很难判定理想汽车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近年来,造车新势力频繁遭遇降价维权事件,根本在于它们与传统汽车主机厂的销售模式不同。传统车企一般采用代理模式,由4S店先从厂家批发新车,再自主定价销售给消费者,而造车新势力大多采用直营模式,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一旦终端市场出现降价销售,很大概率会让刚提新车不久的车主产生心理落差,此前包括小鹏、特斯拉都曾出现类似的维权事件。
另外,传统车企在改款换代时会提前半年甚至一年放出销售,终端销售门店一般会降价销售清库存,消费者也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新款车型,而造车新势力从订车到提车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而且新车改款消息的渗透十分滞后,对于刚提新车的消费者同样不友好。
当然,正如法院所言,新车上市计划属于汽车内部的商业决策计划和商业机密,汽车主机厂不具有强制告知的义务,而降价销售也是主机厂的权利,但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通常买新不买旧,车型改款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相对重要,车企在信息发布上应透明及时,在这一点上,造车新势力需要跟传统车企学习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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